摘要: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和詢問相關情況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依據《結婚登記條例》第13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當事人離婚證后,自雙方簽收離婚證之日起,婚姻關系即告解除。
離婚登記的條件:
(一)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二)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當事人持有,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四)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
(五)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當事人持《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并提供有關法律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