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原告毛某要求與被告張某離婚案,被告張某以對方在婚內與他人非法同居為由,提出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的請求。法院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的同時,部分支持了被告要求原告賠償精神損失的請求。
毛某與張某結婚至今已有20年,女兒已滿18周歲。自女兒出生后,雙方為家庭生活瑣事常發生爭吵。毛某在外務工時,與其他男人同居兩個月,張某發現后為了挽回其夫妻關系一直忍讓,但夫妻關系一直僵著沒有好轉。2015年4月,毛某與張某再次爭吵,毛某離家,與張某分居至今。毛某2017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之后,毛某、張某依舊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2019,毛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并訴稱張某對毛某有家暴行為。經法院審理查明,毛某、張某自愿結婚,有一定感情基礎,自2012年開始,毛某與其他男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自2015年4月分居至今,己有四年之久,夫妻感情確己破裂,毛某主張要求與張某離婚,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法院依法準許;因原告毛某有出軌行為,張某要求毛某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考慮到原告離婚后尚無住房,屬于困難的一方當事人,其賠償能力有限,且被告對原告有家庭暴力行為,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判決原告賠償被告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