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入股投資一家飯店,妻子為了還錢,在未經丈夫同意的情況下,將丈夫的股權轉讓給飯店的另一個合伙人,那么妻子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我們所知的表見代理呢?
張某、李某、劉某合伙經營一家飯店。張某與王某(女)系夫妻關系,王某欠劉某20萬元便同意將張某經營飯店的股份20%轉讓給吳某,張某對此毫不知情。吳某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份轉讓協議有效。本案爭議焦點:王某替丈夫張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第一種觀點,該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1款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決定權,推定享有代理對方配偶行使權利的權利。第二種觀點,該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股權轉讓不屬于夫妻日常事務,其是一種權利不是財產更具人身屬性,作為配偶不能必然享有股東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