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為犯罪而入獄,在刑滿釋放回家后,本想和家人團聚,共同度過剩下的時光,但是卻不想家里已經空無一人,在打聽后得知自己的丈夫已經外出多年,杳無音信了,無奈之下,妻子起訴到法院,法院也準予其和下落不明的丈夫離婚。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1月登記結婚?;楹笥?983年11月生育女兒,現已獨立生活。婚后,雙方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4月,原告因犯瀆職罪被判入獄。2007年12月,原告刑滿釋放回家后,才得知被告已于2004年離家外出,至今仍杳無音信。法院審理后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服刑期間,被告未予以關心幫助,致使夫妻感情惡化。被告于2004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