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結婚不久后就因和丈夫感情不和而回娘家住了,丈夫于是起訴離婚并要求妻子返還彩禮,
羅某訴稱:其經媒人介紹與被告何某1認識,于2017年農歷10月29日按照民族習俗舉行結婚儀式,2017年12月25日依法補辦結婚登記。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雙方居住時間較短,后被告回到娘家至今未歸,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應當在離婚后返還原告彩禮。被告何某1辯稱:同意離婚;被告娘家陪嫁物現金20000元,支付購車款30000元,共計50000元,原告應予返還;原告在婚內與其他異性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是造成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被告不存在退還彩禮的法定情形,原、被告依法登記結婚、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婚內出軌,應一次性支付被告精神損害賠償100000元、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懷孕并流產。綜上,雙方的實際情況無退還彩禮的情形,應予駁回。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羅某與被告何某1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均未能克制、冷靜處理家庭矛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何某1及第三人何某2(何某1 的父親)實際給付彩禮15萬元,考慮到當地經濟水平、人均收入等事實,給付上述彩禮不可避免的將對原告及其家庭造成生活困難。綜合原、被告共同生活時間、導致婚姻破裂雙方過錯以及被告婚內曾懷孕等情節,對原告訴請返還彩禮的數額,法院在合理范圍內,酌情予以支持。被告辯解原告婚內出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不認可,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印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娘家陪嫁物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在解除婚姻關系后,應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