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到底要怎樣確定,這一直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它不像財產損害那樣可以通過一定標準來確定,這就使得它的確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雖然我們不可以對離婚精神損害有一個統一的指標,但是我們可以大概地確立一些概算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讓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在具體實踐中有一個大概的標準。
依據司法解釋的內容和在審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法官的具體做法,我們大致認為可以依據以下幾個因素來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具體的侵權情節,比如重婚與與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權行為更惡劣;
?。?)加害人過錯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觀上故意;
(3)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同樣的侵害行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損害程度不同;
?。?)其他情節,比如結婚時間的考慮,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時間越長,期待將來對方能夠回報的就越多;
?。?)當地經濟條件,這主要考慮執行上的問題筆者認為,雖然離婚損害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有一個大概的依據,但在具體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依舊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提出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確定因素:
?。ǎ保┣謾嗳说倪^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ǎ玻┣趾Φ氖侄巍龊?、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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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ǎ矗┣謾嗳说墨@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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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這六個因素具體運用到婚姻家庭領域,法官的一般做法是 根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這些因素來確定過錯方的賠償金額。
在審理案件中,法官重點考察過錯方實施行為的多寡、時間的長短、手段的 惡劣程度、公開度以及對過錯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對受害人肉體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