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法律上,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能按照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分為兩種,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在法律上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但是上?;橐雎蓭?/a>認為這并不能說明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后,未成年的繼子女都還能夠要求繼父母承擔撫養費。
李父喪偶后帶著幼子李某與張女士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在一起生活多年。現因感情不和,李父起訴要求和張女士離婚,并訴請張女士承擔李某的撫養費。張女士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承擔李某撫養費。本案中,對于張女士是否需要承擔李某撫養費的問題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女士應承擔的撫養責任。李某雖然不是張女士的親生兒子,但是李父與張女士辦理結婚后,李某也隨父與張女士一起組建新的家庭,共同生活在一起,李某與張女士之間已經形成了擬制血親繼母與繼子關系,這種關系在法律上等同于母子關系,張女士對繼子李某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第二種意見認為:張女士不應承擔李某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