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有疾病后,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丈夫卻對其不聞不問,和妻子斷絕聯系后甚至提出了離婚,妻子無奈之下將丈夫告上了法院,要求丈夫支付扶養費。
張某與陳某系夫妻,婚后生育有一女兒。張某生育后開始出現手腳無力現象,當時認為產后恢復較慢,沒有予以高度重視。此后,張某在身體并未好轉的情況下又意外懷孕,身體狀況愈加糟糕。在家人陪同下,張某前往醫院檢查,疑似患上肌肉萎縮的疾病,難以根治。張某身體每況愈下,被殘聯認定為肌體四級殘疾。隨后,陳某以外出務工賺錢無人照料妻子張某為由,要求張某回到娘家養病。此后,陳某對重病在床的張某不聞不問,不支付任何費用,與妻子張某斷絕聯系,最后提出離婚。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某、被告陳某系合法夫妻,現原告身患疾病,需要生活及醫療費用,而被告撒手不管,后提出離婚,法院鑒于原告確需扶養費,而被告外出務工有一定的經濟能力,遂判決被告婚內每月支付給原告1000元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