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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了
我爸是香港人,在上海出租了一間商鋪與一位內地人-蔣先生。 但是蔣先生把商鋪分成兩部分,租給另外兩位人士。 現在蔣先生沒有準時交租, 欠租三個月以上,而且未繳交 過往兩年的物業費。 但蔣先生卻收了兩位租客的租金。 我們可以收回商鋪嗎? 或者我們可以直接去向兩位人士收租嗎? 因為我爸行動不便,如果要處理租務事宜, 想授權兒子到上海處理租務糾紛 ,該如何是好?
你們可以根據你們與蔣先生直接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履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方如果沒有付房租的,你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至于蔣與其他人的協議,對你們沒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