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離婚時的財產糾紛不再是過去的鍋碗瓢盆、家具等,而是包括有價證券等多種特殊財產。在離婚時這些特殊財產往往會引發糾紛。例如:1.股票期權:一些公司給員工股票增值權。如果公司股價上升,激勵對象可獲得相應收益。2.保險:返還型保險在一定期限后,保險公司有義務返還保費或保險金額。投資型保險則依靠保險公司的各類投資獲取回報。
■專家看法:西北政法大學葉名怡博士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分割的前提,他對離婚案件中的多類特殊共有財產分割都有研究。以上述股票期權和保險為例,他認為,前者是依托于內部員工的身份的,所以離婚后另一方也無法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可行的分割辦法是:作為公司員工一方的配偶分得股票期權,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股票期權也可能永遠都不能實現,因為股價權,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股票期權也可能永遠都不能實現,因為股價可能一直都不理想,當雙方就股票期權的價值達不成一致時,就需要專業機構作出評估。至于保險的分割,應依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