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廣東省信宜市合水鎮某村男青年沈某與某村女青年楊某經人介紹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同月底,女方父母主動提出,要求男方付上禮金和其它財物(共計人民幣9210元),就同意女兒嫁入沈家。男方對此欣然接受,因為這畢竟是當地的習俗,也是人之常情。于是,沈某便積極籌措資金,按女方的要求如數將錢物交給楊某的父母。此后楊某也時常來男方沈某家并小住上一段時間,沈家也開始準備迎娶楊某過門成親。誰知,楊某父母卻以各種理由推遲婚期。無奈,沈某只有望“妻”興嘆,苦苦等待“岳父岳母”大人的同意。然而,令沈某意想不到的是,等了漫長的等待之后,得來的不是興奮,而是楊某已于2007年下半年另嫁他鄉的消息。人財兩空的結局令沈某無法接受。萬般無奈的沈某要求楊某父母退回預先支付的禮金和財物。可是,楊某父母卻不同意,認為自己的女兒在2005年2月起跟沈某談婚、定婚至2007年的兩三年時間里,時常到沈家居住,已吃了虧,所以不同意退款。于是沈某和楊家引發糾紛。
2007年底,沈家和楊家所在村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了解了這一情況后,主動對兩家的糾紛進行調解,但是以雙方都不接受而宣告調解失敗。男方又到合水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請求派員調處。2008年3月,合水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合水鎮婦聯再次組織雙方調解,盡管采取了多種調解辦法,不厭其煩地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并闡明訂婚時收取的彩禮,按法律規定應當如數退還。但楊某父母態度強硬,言辭甚激:“要錢沒有,要老命就有一條!沒有錢退給你又怎樣!有本事到法院告我的狀吧!”男方也不示弱:“我不告倒你,我就不姓沈,你等著進監獄吧!”雙方針尖對麥芒,互不相讓。至此,鎮調委會和婦聯的調解也告失敗。調解委員會建議雙方通過訴訟來尋求解決。
2008年4月1日,沈某一紙訴狀將楊某告上了合水法庭。法庭經過對案情的認真研究,決定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庭前調解。于是法庭先召集沈某和楊某,希望雙方進行庭外調解,并闡明法院判決與庭外和解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效果,前者于男女雙方都不利,可能會相互結怨一輩子。若是后者,對男女雙方都有利,雖然做不成夫妻,還可以成為朋友,有回旋的余地。
通過法庭和調委會工作人員的不懈努力,運用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相結合的方式,細致地做好雙方的工作,使雙方冷靜下來了,認識到各自的錯誤。通過雙方協商,楊某父母同意退還部分禮金給沈某,沈某也同意取回部分禮金。次日,楊家按協議給沈某退還了人民幣3200元,這起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