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為目的依法結合的伴侶,男女因結婚而成為了夫妻,雙方具有特定的身份,在法律上互相享有權利也具備了義務。
我國法律規定,為了滿足夫妻雙方共同生活需要所欠的債務就叫做夫妻共同債務。何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這就包括了夫妻之間在生活中的必需消費,如購買家電、日常生活開銷,另外,夫妻共同經營而產生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這項規定主要有兩個要素,一是夫妻共同債務悲必需產生于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發生于雙方登記結婚具有法律效應當天一直到離婚之日中間的時段,這里要注意的是,雙方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所購買的物品所負債務,也應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二是夫妻夫妻共同債務的發生前提是必須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或者由于雙方共同經營而產生的。
只要滿足以上兩個要素,無論是以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的名義所負債務,都應該屬于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包含的種類很多,大致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債務;或者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二)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為家庭生活所負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由于夫妻共同債務名類繁多,在實際操作中經常存在事實難清查、法律法規不全面等原因,因此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證是一項復雜的工作,需要大量明確證據的證明。
為了清晰劃分夫妻間的共同債務,各地法院在實際判決中往往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
(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
另外,對于一些特殊情況,如夫妻中的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債權人與夫妻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夫妻對婚后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況,如果一方主張為夫妻個人債務且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法院就會判定為屬于夫妻個人債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