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這是離婚清償債務的一般規定。債務的性質不同,當事人的清償責任也不相同。
因債務問題可分為三種不同情況,相應地就有三種不同清償方法:
(l)夫妻共同生活時所負的債務。這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滿足家庭生活需要,包括因維持夫妻共同生活、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所負的債務,雙方均有清償責任,應以共同財產償還。
(2)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上述債務時,應由雙方通過協議確定清償責任;協議不成時,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分擔子女撫養費的情況進行判決,確定由一方清償或由雙方合理分擔清償責任。判決時,應保護女方合法權益。
(3)凡屬夫妻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比如男女一方在婚前或婚后為滿足個人的需要,以個人的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由本人負責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