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人民法院可否予以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
2、婚前由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雙方共同財產購買的,離婚時如何分割?
小麗和大濱結婚后一向租房居住。小麗的父母退休后打算到國外兒子家安度暮年。臨行前兩位老人決定把其承租的單位公房留給小麗夫妻倆居住,并告訴倆人下一步單位可能會進行承租公房的出售,到時倆人就把房子給買下來。小麗的父母出國后不久,單位房改進行公房出售。小麗和大濱便以10萬元的價格買下了這套公房,并以小麗的名義取得了房產證。3年后倆人感情破裂決定離婚。在分割該房產時,小麗認為該房屋的市場價達50萬元,倆人之所以能以這么低的價格買下來完全是由于該房是其父母承租的公房,且房產證也在本身名下,故房產歸己,其只需把購房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10萬元房價款返還一半給大濱即可。大濱對此拒不贊成。問:房產應如何分割?
律師觀點:公房對職工的出售價之所以大大低于市場價,其中一個緊張緣故原由是由于該價款中包含了職工的工齡、職稱等可以享受優惠的抵扣因素。因此,小麗以其名義購買的其父母承租的公房,應包括其父母以優惠條件所享受的份額。但是,該房產系小麗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詮釋的規定精神,其父母的份額已視為對小麗夫妻雙方的贈與而主動轉移。所以,該套公房在已經取得了房產證的情況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由倆人分割。小麗認為該房是其小我財產的觀點是得不到支撐的。
公房出售的政策各地各單位都不盡雷同。但對于夫妻雙方購買的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只要以一方或雙方的名義取得了房產證,就可以直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種情況下,除非各方另有約定,否則,父母享有的貨幣扣頭部分一樣平常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對于沒有取得房產證的售后公房,則法院一樣平常暫舛錯產權歸屬做出處理。對于后代和共有的售后公房,假如房產證上產權份額明確的,可將后代享有的份額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假如房產證上沒有明確父母后代的房產份額,則必要各方先輩行房屋析產后,法院才會就夫妻享有的份額部分進行處理。
3、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況下,離婚雙方均可承租?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4、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什么原則處理?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據調查,目前離婚率高發的年齡段有三個:第一個階段是剛結婚兩年內,進了“圍城”,想出去;第二個階段是三十五歲左右,男方事業有成,有外遇,容易離婚;第三個階段是五十五到六十歲,覺得人生一世,也要瀟灑一回,容易出軌,導致離婚。特別在第二個階段,離婚率相當高。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什么是“過錯”呢,一般來說主要是指由于誰的原因造成了夫妻離婚。在實踐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質敗壞等。
5、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是否給予經濟補償?
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6、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雙方分別租住?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7、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可否暫時居住?
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8、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何處理?
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9、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賃關系時,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單位的同意?
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10、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應如何處理?
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可否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12、再婚離婚公房如何處理?
網友提問:我今年78歲,10多年前再婚,幾十年來承租一套公產房居住至今。現因夫妻感情不和,準備離婚。請問:國家和本市對再婚老人離婚時所承租公產房是如何規定的?如果我與配偶離婚的話,我所承租的公產房該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公產房是我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即房屋的所有權不是歸個人,而是歸有關的單位或組織,比如房管所等,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大致分為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產(包括企業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9種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以主張房屋承租權,即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對于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同時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即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
根據上述相關法律規定并結合你已再婚10余年實際情況,你的配偶有權利主張繼續承租該公產房屋。你若通過訴訟途徑與再婚配偶解除婚姻關系的話,法院會考慮對女方的權益給予一定的照顧。
律師建議,你可在離婚時給予對方適當經濟補償的同時,要求對方放棄該公產房繼續承租的權利。
13、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購買該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只是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沒有分割,應予查明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以此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