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法律制度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訴訟離婚,二是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是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行政程序。《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登記離婚對于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有同等的效力,但登記離婚的財產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此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而對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糾紛就是法律所規定的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
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