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夫妻倆辦了一家公司,為了公司的運轉,妻子從娘家借了三四十萬現金,其中一部分轉賬,2萬元是現金,現在夫妻鬧離婚后,家中借來的現金是誰的債務?
王女士與丈夫離婚之前,曾從自己的父母家中借來三四十萬資金,用于夫妻所在公司的集資。借款的一大部分是從她父母的賬戶中直接轉到公司賬戶,只有2萬元是其父母直接支付的現金。但離婚時財產分割,法院對于現金部分未認可為夫妻共同債務。王女士提出,法院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是否只認可轉賬部分,而不認可現金?另外,關于財產分割比例具體是怎樣的?
法院評析
法院認為,首先要弄清楚公司出具的收據是否注明是其父母的款項。其次要看現金在轉借過程中,是否有借條等相關證明,是否有取款記錄等構成相關的證據鏈。若是有完整的證據鏈,即使是出借的現金,法院也應認可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中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會適當照顧女方、無過錯方或經濟較為困難的一方。若是夫妻雙方經濟狀況大體相當,適當地照顧女方也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但所說的適當照顧,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會照顧。比如說,在住房問題上若是已經照顧女方,在證券、現金等其他方面的分割時可能不再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