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與妻子于女士婚姻關系正常時,于女士背著丈夫向別人借款26萬元給親屬使用,借款時,于女士在借據上還簽了張先生的名字。以后,張先生與于女士離婚時,于女士并沒有提起這筆債務。張先生遭到債主追債時才知道此事,張先生將前妻訴至法庭,要求認定該筆債務屬被告?zhèn)€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日前,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該26萬元借款為于女士個人債務。
A.妻子瞞著丈夫向他人借錢
張先生與于女士于2007年結婚。以后,于女士一位親屬要做生意,于女士私自以夫妻共同名義向吳先生借款26萬元,吳先生相信這筆借款是夫妻共同借用的,償付能力應不錯,于女士在借條上簽了自己的名字,還擅自簽寫了丈夫的名字。于女士借到26萬元后交給親屬做生意。
2009年初,張先生與于女士在法院調解下離婚。在法官主持調解時,于女士并沒有提起這筆26萬元的借款是以夫妻共同名義向吳先生所借。
離婚后,吳先生向張先生追索債務,吳先生才知道此事,在吃驚之余,他向法院提起訴訟將于女士告上法庭。
B.26萬元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庭公開審理此案時,原告提出,這筆26萬元的借款是于女士背著原告向他人借的,且在離婚時隱瞞了這筆債務,法院因此沒有對此筆債務進行處理。請求法院判令該26萬元為被告?zhèn)€人對外借款,而非原告與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
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于女士認為,根據《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借款應為共同債務,所以,雖然現在與原告不是夫妻了,但這筆借款應為共同債務,原告也有償還的義務。
法庭查明,原告陳述的情況屬實。法院認為,被告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夫妻名義借款給他人使用所形成的債務,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法院支持。
日前,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于女士向吳先生借款26萬元的債務,不屬于與原告婚姻期間的共同債務,而系于女士的個人債務。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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