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僅15歲的李某經人介紹與時年28歲的陳某相識,同年,按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由于李某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二人未領取結婚證,2014年,李某生育一子。同居生活期間,李某與陳某因年齡、生活習慣等差異,不斷發生矛盾和沖突,至2018年5月,李某搬離與陳某同居的住所,開始分居生活,二人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二人因非婚生子撫養問題,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非婚生子由陳某扶養。由于李某年紀較輕,陳某文化程度不高,承辦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向二人詳細闡述并解釋了我國婚姻法對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以及扶養問題的規定,經耐心細致地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非婚生子由陳某直接扶養,李某給付撫養費1000元每月,至非婚生子年滿18周歲可獨立生活為止。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與陳某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時年僅15歲,生育子女時也僅有17歲,遠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尚未形成對婚姻的認知以及為人父母的責任感,這也是我國婚姻法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的必要性。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社會的組成部分,家庭穩定,社會才能穩定,社會成員對婚姻理應秉承慎重、負責的態度。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