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 2005 年 3 月 1 日與某房屋中介公司簽訂委托購房協議,約定甲購買中介公司提供的位于西城區某危改小區回遷房一套,該房屋還沒有入住,也沒有產權證。甲向中介公司交納了一萬元定金。但是在合同履行的過程當中,甲發現該房屋是無法辦理過戶的,也了解到回遷房屬于政策性房屋,不能任意買賣,于是甲起訴某中介公司,要求退回定金。
本案的最終結果是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2005 ) 5712 號民事判書認為危改房未取得產權證而上市銷售,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
律師點評:
對于危改回遷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能否出售的問題,在司法實踐當中存在相當大的爭議,有的法官認為是無效合同,有的認為是有效合同,因此判決結果各異,互相矛盾。具體到本案當中,甲可以主張合同無法實際履行為由,提出解除合同。該房屋因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購買人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同樣事實的一個案例,在北京東城區法院卻得出另外一個結論,東城法院認為合同有效,并到開發公司做了調查筆錄,認為危改房也能出售給被拆遷人以外的其它任何人,以后也是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的,因此認為購房人以不能實際履行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足,購房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于是判決駁回購房人要求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