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在7月中旬在中介簽訂了二手房賣房合同,但是簽約時,中介明知我的房產有共有人,在另一產權人(我愛人)沒有到場也沒有授權給我的情況下,仍然去促成我與買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來我愛人發現合同條款不能接受,因此我沒有履行合同;現在中介起訴我,要求我支付中介費,我應該給嗎?
律師回復:
你愛人如果不能接受,應及時提出,并要求確認無效。但是,這事兒你和中介都有責任,真訴到法院,中介肯定無權要求全部費用,但是否會要求你適當承擔一部分,就各有各的理解,不好下結論了。
上述分析供參考,需準確幫助,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溝通。咨詢完畢請及時評價結束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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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知識延伸拓展:
第一,簽約時要審核對方身份,并審查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等。
簽約時應盡量弄清楚對方的身份,保留身份證復印件等,并且審查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網上搜索下中介機構是否有過多的負面報道。
第二,簽約時應仔細看合同條款。
簽合同是很嚴肅的事情,因為一旦在合同上簽了字就要受合同約束,違反合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二手房交易雙方在簽約時應當仔細查看合同條款,有疑問時應該要求中介公司解釋清楚,并記載在合同中。
只有確定自身能夠履行的條款方能簽署。而對于自己難以履行的條款要注意其違約責任是如何約定的,看自己能否承受再決定是否簽署。
此外,合同是一式多份,簽約人一定要查看三份合同內容是否一致。
第三,簽約時盡量不要留空白條款。
現在幾乎所有的中介公司都提供格式性的房地產居間協議,其中有許多條款是要求簽署方在簽約時填充或選擇。
針對這一特點,二手房交易雙方在簽約時一定要對這類需填充或選擇的條款逐一進行確定,盡量不要留有空白條款,以防止日后被他人違規利用。
第四,簽約時不要只簽最后一頁。
現在的合同很多都不止一頁,作為簽約一方在簽約時應該在每一頁上都簽字,以防止未簽字的合同被“偷梁換柱”。
如果合同有修改的地方,簽約方應該共同在修改處簽字以表示確認。
第五,簽約后應拿合同原件。簽約后作為合同一方,當然有權保有一份合同原件,并且協議上往往都是這樣規定的。但實務中有些中介公司在當事人提出該項原本非常合理且合法的要求時,往往會以另一方或中介公司未簽章為由不給當事人合同原件。
在此情況下,簽約人至少應要求中介公司提供一份復印件,并要求中介公司在復印件上簽章或中介經辦人員簽字,同時應與中介公司確定其何時提供合同原件。
在此提醒二手房交易的當事人,在簽署房地產居間協議過程中千萬不要忽視上述細節性問題。
在交易過程中遇有疑問時可以咨詢專業律師,也可以在簽約前請專業律師幫助把住簽約這一關,以避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