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的登記對人們的房屋產權有重要意義,房屋所有的買賣、轉讓、贈予及法院查封等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其依據要以房屋所有者在房產部門備案的房屋登記上的內容為主。
問題一:涉及房屋登記的哪些行為可以到法院起訴?
《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房屋登記機構的房屋登記行為以及與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等事項相關的行政行為或者相應的不作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問題二:房屋登記機構把房產證搞錯了怎么辦?
《規定》: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辦理房屋登記,給原告造成損害,房屋登記機構未盡合理審慎職責的,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及其在損害發生中所起作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違法登記,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房屋登記機構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問題三:債務人轉移登記,債權人有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規定》:房屋登記機構為債務人辦理房屋轉移登記,債權人不服提起訴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債權已辦理預告登記的;(二)債權人為抵押權人且房屋轉讓未經其同意的;(三)人民法院依債權人申請對房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記機構的;(四)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與債務人惡意串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