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內容
我姓賈,與女友經過5年的“戀愛長跑”后終于要結婚了。結婚前的所有準備工作中,最重要的當然是購買一套新房。經人介紹,我們選中位于市郊的一套兩居室。開發商的售樓廣告宣傳極其誘人,不僅價格便宜,而且承諾除了水、電、煤氣、熱水等基本設施外,還將配備車庫、幼兒園等配套生活設施,另外還附贈全套精裝修。售樓小姐態度也非常誠懇,熱情地向我們介紹,并帶領我們參觀了樣板間。我們在看完樣板間后感覺各個方面都十分滿意,決定當場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當閱讀完合同以后,我發現合同中的內容非常的簡單,只涉及售樓廣告中所說的水、電、煤氣、熱水等基本設施,而且大部分都是規定購房者的義務。由于購房心切,雖心有疑慮但最終還是在合同上簽了字。
請問:我們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注意什么問題?如果遇到這種內容非常簡單的格式合同,我們應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專線解答
賈先生,據您所述,開發商在其售樓廣告中所提到的車庫、幼兒園等配套生活設施在合同中只字未提,日后,開發商可能會以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由不配備這些設施。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明確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如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即使未載入合同,亦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其規定的上述兩個條件需要購房者自己舉證,這對購房者來說非常不利,而且如果舉證不能,還有可能導致敗訴。
因此,您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該把保障自己權益的細節補充寫入合同中。不僅要將煤氣、熱水、配套設施和裝修質量等內容加以明確,而且還應將售樓廣告中提及的幼兒園、車庫等配套設施加以規定,并規定違反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另外,您還提到開發商附贈精裝修,在合同中一定要對房屋內外裝修水平,如地板、頂棚、門窗、燈具、廚具以至裝飾裝修材料的質量和品牌都加以明確規定。如果是參照開發商的樣板裝修,則應該規定自己房屋的裝修水平和材料品牌同樣板間一致。如果開發商以舍同已統一不便更改為由讓您放棄上述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故您可以要求與其簽訂補充協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咨詢者對購房時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該注意的細節不清楚。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許多購房者在遇到自己中意的房子時,往往因購房心切而忽視了對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條款作仔細推敲,便馬上與開發商簽訂合同。正是由于這種馬虎的心理,從而導致后續維權沒有法律依據。在此提醒廣大購房者一定要以此為鑒,防患于未然。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