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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金,2005年4月購買了京苑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一套二居室,并與之簽訂房屋預售合同。合同約定,房屋總價為35萬元,首付款為7萬元,剩余款項分3個月交齊;交付房屋的時間為2006年1月之前。合同簽訂后,我按時交付房款,與妻子等待著交房日期的到來。
眼看著房子已經竣工,即將交付,意想不到的事情卻突然發生了:2005年11月2日,法院忽然查封了我購買房屋所在的這一單元,并向房產管理登記部門出具了協助通知書,要求房產管理部門協助不予辦理被查封部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此舉讓我們整棟單元的住戶一時不知所措,趕忙到法院詢問情況。經打聽方才得知,原來是京苑房地產開發公司拖欠某建材公司的500萬元債務未還而被訴至法院,建材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開發公司賬戶或查封同等價值的財產。法院經查明確認后,當即查封了我所在單元的房屋。
另外,建材公司的負責人還聲稱,法院馬上會對該房產進行拍賣,用于償還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欠款,至于我遭受的損失只能找開發商要求賠償。理由是我還未取得房產證,房屋的產權還未轉移給我。
請問:建材公司負責人的說法可信嗎?法院是否可以對房地產公司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進行財產保全?
律師專線解答
金先生,您不要太過著急,可以明確地告訴您,建材公司負責人的說法并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查封您房產的做法欠妥,您可以對此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解除查封的房屋。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4條第1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時生效。所謂合同生效,就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具體到該事件中,您與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關鍵是要看合同是否生效。我國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必須經登記,否則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但是并未規定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就不成立。
據您所述,您已經與京苑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且您已經交付了房款,所以此合同業已生效,受法律保護。雖然建材公司與法院行為都是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但是如果用該房屋來滿足建材公司的債權要求,就必然與您及所有該單元的房主與房地產公司所簽訂的合法合同相沖突。法院的行為實際上是在對正常履行過程中合同的侵害,其直接侵犯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您完全可以請求法院裁定解除查封。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咨詢者對已預售的房屋能否進行財產保全這一問題認識不清楚。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受損,即使對方是司法機關也要勇敢地通過法律的途徑與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應樹立法律意識,積極地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
您對法院“財產保全”這——行為提出異議,最遲也應在一審判決前提出,否則法院判決下達生效之后,就只能提起訴訟,這樣事情就會變得復雜,不利于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