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收管理,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出租房屋(或轉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個人,均為本辦法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出租房屋,是指私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權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轉租房屋,是指個人將其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納稅人應依照本辦法規定,分別申報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稅收及附加)。
第五條 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收及附加,按照以下規定計算確定:
(一)納稅人能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協議)及收費憑據,且租金收取標準不低于當地房屋主管部門公布的基準租金或同類房屋租金水平的,或雖低于基準租金或同類房屋租金水平但有正當理由的,以實際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作為計征依據,具體計算如下:
1、依照現行政策規定的相關稅種及附加的適用稅率稅額或征收率計算繳納。計算公式為:應繳納的稅收及附加=Σ計稅租金收入(應納稅所得額、應稅土地面積或稅額)×適用稅率(單位稅額或征收率)。
以上稅率、單位稅額或征收率,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2、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綜合征收率計算繳納。計算公式為:應繳納的稅收及附加=計稅租金收入×綜合征收率。
綜合征收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稅收及附加綜合征收率分解表》執行。
(二)納稅人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協議)及收費憑據,或提供虛假上述資料的,以及出租房屋租金收取標準低于當地房屋主管部門公布的基準租金或同類房屋租金水平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由主管地稅機關參照當地房屋主管部門公布的基準租金或同類房屋租金水平核定其計稅租金收入,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繳納。
2、按照出租房屋的使用(建筑)面積和當地規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稅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為:應繳納的稅收及附加=出租房屋使用(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核定稅額。
第六條 稅收及附加的綜合征收率如下:
納稅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其租金收入達不到營業稅起征點的,稅收及附加的綜合征收率為4-6%;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稅收及附加的綜合征收率為7-10%;
納稅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生產經營或出租其他房屋,其租金收入達不到營業稅起征點的,稅收及附加的綜合 征收率為12-15%;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稅收及附加的綜合征收率為18-20%。
第七條 納稅人轉租房屋的,以收取的租金收入的全額作為計稅依據,其適用的綜合征收率,可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幅度內下調1-3%。
第八條 各市地方稅務局應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綜合征收率幅度內,根據不同納稅人收入規模、所處的征稅范圍、交納的稅種等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綜合征收率,并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九條 對納稅人的計稅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核定的稅收及附加定額,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典型調查等方式,結合房屋坐落地的繁華程度、房屋類型、結構、用途和新舊程度、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水平等確定,并報市地方稅務局核準或備案后執行。
核定稅額,應予以公布,并定期進行調整。
第十條 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經有關部門批準, 應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經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土地使用證、租賃合同及其他有效資料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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