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廈門市現行稅收政策對營業稅繳納的要求是,個人購買自用的普通住房出售時免征營業稅。而新政策對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政策的調整,意味著部分售房者將增加5.55%的稅收支出,以50萬元房子為例,增加將近2.8萬元的交易成本,其主要目的在于增加短期炒作成本,遏制投機炒作。
市地稅局征管處負責人昨日告訴記者,2005年6月1日以前購買的房子,尚未辦理產權證的住房,按原來的稅收政策執行,但應以送件至國土房產局交易權籍登記中心的時間為準。
舉例說明
居民王某購買一套價款為40萬元的住房,在2005年6月1日以后賣出,獲得售房款50萬元。根據王某購買時間和住房性質的不同,具體繳納的營業稅如下:
第一種情況,王某購買的是普通住房:
如果購買時間為2003年6月1日以后,因銷售時間與購買時間未超過2年,應按照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2.775萬元。具體計算方法為50萬元×5.55%=2.775萬元;
如果購買時間為2003年6月1日以前,因銷售時間與購買時間已超過2年,就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第二種情況,王某購買的是非普通住房:
如果購買時間為2003年6月1日以后,因銷售時間與購買時間未超過2年,應按照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2.775萬元。具體計算方法為50萬元×5.55%=2.775萬元;
如果購買時間為2003年6月1日以前,因銷售時間與購買時間已超過2年,應按照售房收入與購房價款的差額繳納營業稅5550元。計算方法為(50-40)萬元×5.55%=0.5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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