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應繳納的營業稅,北京市也于1999年8月1日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其一:個人購買并且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個人在出售時免征營業稅。
其二:個人購買并且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個人在出售時應繳納的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原價后的差額計征,稅率為5%。比如,李先生1999年10月份購買了一套房子,花了40萬元,最近想把這套房子賣出去,大約售價為50萬元,由于這套房子的購買時間不到一年,李先生在出售這套房子時應繳納的營業稅是這樣計算的:(50萬元-40萬元)×5%=5000元。
其三:個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在銷售時免征營業稅。
關于個人繳納營業稅方面的優惠政策,要求必須是1999年8月1日之后銷售的普通住宅,如果在1999年8月1日之前銷售的普通住宅,或者銷售的住宅為非普通住宅,即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應就銷售住宅的全額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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