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舟山市定海城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ΟΟ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舟山市定海城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逐步解決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在定海城區建成區試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為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對符合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職工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租金補助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 廉租住房的運作由市住房委員會負責實施,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房委辦)具體承辦,市總工會、市民政局配合。廉租房日常經租管理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條 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為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住房資金增值中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以及社會捐贈的資金。廉租住房資金由市房委辦專戶存儲,專項使用,用于發放租金補貼和籌集配租住房房源。
第六條 配租住房的房屋由市房委辦負責籌集,籌集的渠道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建造廉租房、收購二手房、利用部分直管公房和接受社會捐贈等形式。
第七條 廉租住房分配方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原則上租給孤、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
第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已領取民政部門發放的《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已領取由總工會發放的《舟山市職工家庭特困證》的家庭;
2、家庭成員是實際居住在定海城區的常住戶口,并至少有一人常住戶口有五年(含五年)以上;
3、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8M2以下;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員之間須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領取低保救助的家庭成員按實際領取救濟的人員確定。
第十條 廉租房租金標準和房租補貼標準由市房委辦會同市物價局每年定期核定公布,2002年房租補貼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0元。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配租標準為人均使用面積8平方米(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積),獨生子女按一人計算。
實物配租的,超過配租標準以上部分的面積按現行公房租金繳納房租。若人均使用面積已達到8平方米且總配租使用面積小于24平方米(含)的,按廉租租金標準繳納房租。租金補貼配租的,按實際人口使用面積8平方米標準發放。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的配租實行輪候配租制度。
(一)申請
1、申請家庭推薦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向市房委辦領取《舟山市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實填報家庭和住房的基本情況。并提交下列材料:
?、偶彝嶋H居住人口的身份證、戶口本、現有住房產權證(備復印件各一份)或租住單位公房和房管部門公房的面積證明;
⑵市總工會發的《舟山市職工家庭特困證》或民政部門發的《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證》(備復印件各一份);
?、羌彝テ渌蓡T所在單位是否解決住房或進行住房貨幣分配證明;
⑷家庭成員推薦申請人的書面意見書。
2、《申請表》填寫完畢后,特困職工由所在單位、市總工會簽署意見并蓋章,屬于低保人員的申請人,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區民政局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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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將填寫的《申請表》和相關資料交市房委辦。市房委辦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2、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準予登記,進入輪候配租。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市房委辦不予登記,并發出書面通知。
3、在輪候期間,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房委辦。市房委辦核實后,根據情況變化,進行變更登記或者取消登記。
4、市房委辦根據申請家庭提交《申請表》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本次配租戶數和名單,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無異議的申請家庭,核發《廉租住房配租資格證》;有異議的申請家庭,重新進行調查核實。
5、實物配租對象憑《廉租住房配租資格證》,與市房委辦簽訂《廉租房租賃協議》。租金補貼對象憑《廉租住房配租資格證》與市房委辦簽訂租金補貼協議。與租住房屋的出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并向市房委辦登記備案。房租補貼由申請人憑《廉租住房配租資格證》和身份證到市房委辦按季領取。
第十三條 實物配租對象無正當理由先后兩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其配租資格,并在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租金補貼對象自取得《廉租住房配租資格證》之日起在六個月內未落實租房的,作自動放棄處理,并在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 市房委辦每年定期對廉租房配租對象進行審核,對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繼續保留其配租資格;對不符合配租條件的,將收回住房或停止發放廉租房租金補貼。實物配租承租合同每年簽訂一次。對實物配租的住房立即遷出有困難的,可給予六個月的過渡期,可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收取房租;超過六個月仍未遷出的,按市場租金收取房租。
第十五條 配租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委辦責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補交市場租金與廉租租金的差價,并撤銷其配租資格,三年內不得提出廉租房申請:
1、騙取配租資格的;
2、改變廉租住房使用性質的;
3、將廉租住房轉租或變相轉租;
4、拖欠廉租租金達六個月以上的;
5、辦理租住手續后空關六個月以上的;
6、其它有足夠理由認為應撤銷資格的;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的使用權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與其它住房調換。
第十七條 對建設和購買的廉租住房,政府在土地、規劃、計劃、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管理單位必須做好廉租租金的收取、房屋養護修理等工作,確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舟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