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依法調解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原告違約金1.1萬元,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19日,原告田某購買被告日照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樓房一套,并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將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并約定被告逾期交房超過90天后,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出賣人應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房款的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被告于今年7月1日交房,明顯超出了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
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辯稱,其延期交房存在不可抗力,請求減輕其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主張延期交房是因不可抗力,但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實,并且簽訂合同中雙方未約定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因此法院對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主張不予認定,其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