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個北京市的下崗工人,于1996年響應北京市政府當時的報刊和電視宣傳:號召下崗人員到農村搞事業、搞承包、自闖就業機會,我就到北京郊區馬各莊村買了作工作和住宅用,也得到了當地村民委員會的認可,在我的買房合同上加蓋了公章和村長簽字,并收取了1500元‘管理費’。 當時北京市政府的宣傳從來也沒說:城市人不能買農民房,只是近幾年才出現一些報導,法律不支持城里人買農民房,在互聯網上也可以看到一些律師之類的人物對有關城市人買農民房一事作一些評論,這些評論不分具體情況的不同,有意誤導,一刀切"城購農"問題。歸納起來有如下一些:
[一] 2004年出臺的物權法草案有政策規定‘城里人不能買農民宅基地’但是沒說不能買基地上的房屋而且草案還沒正式出臺,不能把頭04年以前的和以后的‘一刀切’
[二] 村民委員會對村里的宅基地有權使用,和管理權,但無出賣權,這種使用權和管理權是應當包括出借使用宅基地的權利,但并不改變村民委員會對宅基地的法人地位。就是要區別城里人購農民房時有沒有得到當地村民委員會的同意認可,并且這種借用宅基地僅僅是同意使用,并沒有出賣宅基地。因為如果不這樣認定,而是籠統地說宅基地不能讓城里人使用,這就出現了對使用宅基地的兩種不同解釋,一種是:城里人租用農民房子也是使用宅基地,這是被允許的;而同樣是城里人購買農民房,且得到村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宅基地的,被認定是非法和不允許的,那么同樣是借用使用宅基地就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解釋和裁決。
[注;村民委員會不是出賣宅基地,而是管理允許使用,它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或承諾收回或繼續允許使用宅基地,而行使其管理權]要區別允許使用和擁有使用權的區別。
[三] 自說自話的想當然的邏輯,如:無宅基地使用權的人是不能使用宅基地的,你使用了這個房子、你就使用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是發生了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但是還存在著這樣的情況:無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可以在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同意的情況下借用宅基地,你使用了這個房子,你僅僅是使用、你并沒有使用權的歸屬身份,人家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收回宅基地,比如你借用了人家的書,僅僅是使用了書,人家可以要回這本書的,你并不是具有這書的擁有權。這是個簡單邏輯錯誤。
[四] 法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這一規定并不是指本來就是非農業建設的宅基地。該法并無關于農民不得出租出賣其房屋的規定。
[五]以保護農村耕地為由,以防止一些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為了經濟利益通過出售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違法占用農村用地[特別是防止占用耕地]。依此而作出‘城購農’目前一刀切都按無效合同論。這是不雇具體事實的武斷。目前提出買賣合同無效的農民,都是想在有國家征收用地的情況時收回房屋,以求獲取更多補償金。涉案的宅基地都是早就是非耕地的宅基地,大量侵占耕地的都是侵占耕地后蓋房出租,精明的農民是不會冒把耕地用作自家宅基地的風險的。 而且出賣住房和出租耕地上房屋在數量上的比例,實際上是一比一千倍以上的比例。為什么對一千視而不見,對這個一、卻非要一刀切能?
以上是目前北京一些宣傳和律師討論中的錯誤導向,時至今日北京市政府一真沒有作出明確的合理合法的決策,和合于民情、天理的宣傳導向,或者號召全民公決的討論與表決措施,不是搞一種案兩樣判,就是要搞一刀切,長期不作為,使京郊在農民賣房問題上刁風盛行,全不講信義,其深層次原因是一些官與一些房地產商的利益共同性,肥水不流農民田,逼迫城市人買他們的商品房,如果城市窮人購買農民房,則被片面夸張城里人到農村‘買別墅’。至使我一個有三十多年工齡的下崗工人面臨無家可歸的境地,單位也沒給我分房。[我老伴是北京化工廠的工人,也三十多年工齡,因提前內退也沒分房。審請城里廉租房不夠格。[個人收入四百元以下才合格]
所以我緊急呼吁北京市政府在城市人買農民房(有得到當地村民委員會簽字蓋章同意的買房合同)問題上的不作為,并且在號召失業下崗工人到農村自謀生路,而不告知城里人不能買農民房、直接導致我面臨買房合同無效、無家可歸的處境,我想北京象我一樣的人也是有一部分的,市政府應趕快開展這方面的政策研討,廣泛聽取意見,作出合于人民利益又不損害國家土地法規定的決策,妥善安置象我一類市民的住房問題。維護和諧社會的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