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的女友現在21歲,在她4歲時父母離婚,她被判給父親,但
【問】
我的女友現在21歲,在她4歲時父母離婚,她被判給父親,但在判決書上要求由母親撫養至18歲成人后歸還父親。當時她母親有一間89平方的套房,其后1年母親去世,她由父親帶回撫養。但房屋由她姨媽居住,后來在她10歲左右時她姨媽未經她及她父親的任何許可就將房屋的房產證改成她姨媽的了,當時她及她父親均不知曉,后1年左右她姨媽因做生意虧本,法院將房屋進行了拍賣。現在我的女友想將房屋要回(房屋的購買發票等都還在),請問可以么?女友的母親是農村戶口,她是城鎮戶口。當初房子是向女友母親所在的農村購買的,房屋也是被女友姨媽通過關系經過村干部更改的,在上訴時是否也可將她母親原所在的農村也列為被告?要求賠償時(如原房屋無法要回或原房屋被拆了)可否要求村里賠償一處宅基地?煩請相告!!不勝感激!
【解答】
來信未說清楚一些重要事實,這里只提供一些解答供你參考。
1)對于你女友母親生前的合法財產,你女友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繼承權;
2)如你女友母親生前沒有把房屋以遺囑、贈送或買給你女友姨媽,則你女友姨媽將房屋進行處理缺乏依據;你女友認為女友姨媽及村干部的行為構成侵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認為村干部的行為后果應有村干部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責任,也可以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被告起訴。訴訟請求能否獲得支持,要看法院通過審理案件認定的事實情況。
3)如房屋已被法院合法拍賣,收回房屋的可能性小,但這不影響請求賠償房屋價款的權利。
4)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請示》中“嚴格宅基用地審批手續,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對不合理分戶超前建房、不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和非農業戶口的,不批準宅基用地;對已經“農轉非”的人員,要適時核減宅基地面積”的規定,你女友是城鎮戶口,法院判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賠償一處宅基地的可能性不大。
5)關于訴訟實效的問題。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7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