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是個農民,有兩個兒子,但只有一處宅基地。1997年2月份 【問】
我是個農民,有兩個兒子,但只有一處宅基地。1997年2月份,我的鄰居周某因全家移居外地,便將他家的宅基地,連同房屋等附屬物以15000元的價格賣給了我。(2001年)今年春節過后,因大兒子準備結婚,我將該宅基地上的房屋拆掉準備翻修一下。誰知,剛開始砌墻,縣土地局就得知了情況,以“未經批準,非法買賣宅基地”為由,給我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限期要求我拆除違法建筑,退還土地,并對我處以5000元的罰款。請問,縣土地局的這種做法是否正確?1)你以支付貨幣的形式從周某手中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屬于非法買賣宅基地的行為。同時,你在對該處宅基地取得使用權時,并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因此,縣土地局有權對你的行為進行處理。
2)你與周某非法買賣宅基地的交易行為發生在1997年2月份,縣土地局對你的處罰時間是在2001年,這已超出了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二年”有效處罰期;
3)你在對該宅基地取得使用權時,并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而這種“占用行為”是一種處于連續狀態的行為,不存在超過行政處罰期的問題,故縣土地局有權對此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