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父母一輩是農民,有房產和房前屋后的屬于自己的一大塊自由地.下有我和另外兩個兒子.我老大結婚時(1974年)就是在父母的一半左右的自由地上造的房屋(因那時侯我們那農村的個人房前屋后的自由地都比較大),而并未向村委會另行申請.老二是在城里結的婚,并已取得城市戶口.我是老三,我1981年在家結婚時,沒有利用父母的自由地造房,而是另行申請了一塊土地(緊挨著就在父母房地的后面).2001年中,老父親去世,由于家庭糾紛,我便提出在老母生前把家產分好(農村都有這種習俗).我主張父母的現有的自由地的全部應都屬于自己,因老大在結婚時已分得一半,而自己并沒有分得,并且,老二戶口已遷入城里,應對房基地(和自由地)無主張的權利,只有對房產的繼承權.老大則要求仍應平分.而老二也竭力要求主張對現存的那一塊地的使用權.因此而鬧了糾紛.想咨詢,在農村,除了房產,宅基地或自由地的使用權可不可以被繼承?我的主張是否正確?應怎樣解決此紛爭?(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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