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
2016年2月,李阿姨為了置換到離兒子家近一點的小區和劉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房屋價款160萬元,分兩筆支付,首付款90萬元于簽訂買賣合同當日支付,余款70萬元僅約定于過戶送件當日支付。合同簽訂后,李阿姨如期支付了首付款90萬元,然而在李阿姨要求劉先生配合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劉先生卻以李阿姨未支付余款70萬為由拒絕過戶,李阿姨認為劉先生應該先配合辦理過戶送件手續,之后再支付余款,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李阿姨遂訴至法院要求劉先生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庭審中,劉先生提起反訴,以李阿姨未按約支付余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李阿姨稱不是其有意拖延不支付余款,是因為辦理過戶之前需要劉先生配合進行審稅,房產中介幾次通知劉先生,劉先生均不予理睬,李阿姨未在過戶送件之前支付余款也是出于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劉先生則擔心李阿姨不具備付款能力,如果先辦理過戶送件手續,其自身存在交易風險。為證明自身具備付款能力,李阿姨將余款70萬元交至法院保管。
二、滬律網小編說法
小編認為,買賣合同僅約定過戶送件當日支付余款70萬,但未明確該日送件和付款的先后履行順序,故李阿姨和劉先生均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在劉先生未履行過戶送件的義務前,李阿姨有拒絕先付款的權利,在李阿姨未履行付款的義務前,劉先生也有拒絕過戶送件的權利。然而本著保護交易的原則,鑒于李阿姨已經將余款70萬元交至法院保管,劉先生應繼續履行買賣合同,配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小編提醒,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關于房款支付和過戶送件不僅要約定具體的履行時間和期限,還應當對于兩者之間的先后履行順序予以明確,以免在實際交易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三、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