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梅華東路華南名宇的業主方先生通過中介與買房簽定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簽定后賣方收取了買方1萬元定金。后賣方反悔,將房屋出賣給了第三人。
業主違約后,中介方委托律師事務所的陳律師代理向業主要求中介費及損失的訴訟。陳律師接受委托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查封了賣方的房屋,致使賣方的房屋再行轉讓過戶。香洲區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案件號為(2009)香民二初字第1501號。
房屋查封后,業主主動要求和解,同意賠償中介費、訴訟費、保全費,并愿意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一萬元。買方和中介方獲得賠償后,2009年7月10日陳華律師向法院提交了《民事撤訴申請書》撤回了(2009)香民二初字第1501號。
至此,該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化干戈為玉帛,糾紛圓滿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