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可否繼承
房改房可否認定為遺產?房改房有幾個繼承人,誰來確定他們的份額?
根據現有的法規和政策,未進行房改的承租公房只可以由同住者、同戶者、配偶、直系親屬等繼續承租,由已故承租人的繼承人繼承沒有法律依據。那么已經參加房改,并已經交付了首付款,此時購房人死亡,該房可否繼承呢?我國現有的法規和政策沒有相對明確的規定,但從相關房改政策法規來看,還是可以推斷出理應可以繼承的。下面我們來看以下規定:
《青島市公有住房出售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購房人分期付款期間調離本市或死亡的,由其符合購房條件的直系親屬或合法繼承人付清房款。其符合購房條件的直系親屬或合法繼承人不購買住房,由售房單位與其直系親屬或合法繼承人進行經濟結算。”第十六條規定,“個人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不能贈與。”
《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購房者在未付清購房款期間調離本市、出國定居或逝世的,由其繼受人或繼承人繼續付款。原購房者和繼受人或繼承人不需要該房屋的,可退交原出售單位,單位應將已付房款扣除房租與已付房款利息的差額后退還給職工本人或其繼承人,已付房款利息按同期銀行規定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如購房者逝世無繼承人,由房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接管,其未交清的購房款,由接管部門補交,任何人不得侵占。”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房改之中的房屋如果繼承人愿意繼承(繼續交納購房款,辦理相關手續),則產權部門必須給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如果已取得部分產權是可以繼承的。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關于房改售房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七項,“關于購房過程中購房人死亡的規定:購房人在辦理售房手續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定交納了首付款,且繼承人愿意繼續付款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付款協議繼續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并按規定發放產權證。”
該項規定可以明確推論出房改房可以認定為遺產,并可以由繼承人繼續付款辦證,并可以登記繼承人為產權人。該規定包含了三層基本含義:⑴這種房產可以認定為遺產⑵這種房產可以依繼承法規定繼承⑶這種房產可以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
現在的問題是,如果依法定繼承有幾個享有繼承權的人,房改部門是否有權直接登記幾個繼承人享有共有權?是否有權直接確定他們應當享有的份額?如果有遺囑,是否有權直接依照遺囑的內容登記產權人?
當前房改部門通常的做法是,必須所有享有繼承權的人協商一致以某個繼承人或者某幾個繼承人繼承,房改辦才給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如果繼承人之間不能達成一致,則不予受理。而此類案件訴訟到法院,法院又因此類房屋尚不屬于個人產權房屋,一般也不敢確定他們的繼承份額。那么遇到購房人死亡、繼承人不能一致的情況,導致了無法處理的尷尬局面。筆者的建議是,對于繼承人明確的此類房改房,房改辦應當及時為這些繼承人辦理共有的產權證,如果遺囑是公證的,理應依公證遺囑確定的繼承人辦理產權證,如果不能確定繼承人以及繼承的份額,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司法判決確定繼承人的范圍和各自的繼承份額。從而順理成章地解決這些久拖不決的問題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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