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條件
(一)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強制性法定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根據上述規定,建筑工程、消防、環保、規劃、人防均須驗收合格,房地產開發項目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應是指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竣工驗收合格,不應是開發商自行驗收合格。
(二)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三)商品房的面積已完成最終測繪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四)水、電供應正常,交通道路通暢,與施工場地有明顯分界隔離設施
二、未達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條件交房的法律后果
開發商在不具備商品房交付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交房,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 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 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購房者來說,未達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條件的,購房者可拒絕接收商品房,由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開發商承擔,造成逾期交房的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 任,符合法定和約定的條件時,可依法或依約解除合同。但若該法定條件屬行政管理性條件時,而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又與其相沖突,則應以合同約定判斷是否具備 交付條件。
但若不具備法定交房條件,購房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收了商品房,此時購房者有何權利呢?此時購房者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要求開發商承擔行政責任,亦有權 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要求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的計算可以參照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而定。達到合同約定或法定解除 條件時,購房者還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