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一年內又購買住房改善居住條件的,個人不負擔營業稅及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解讀:“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以家庭為單位,除所售住房外,任何家庭成員不再擁有其他房屋所有權。如果在一年以內又購買住房的,無論其所購買的房屋是商品住房還是二手房,都可以不承擔營業稅及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在我市的房地產交易中,交易稅費主要有營業稅及附加(5.55%)、契稅(90平方米以下為1%,90
-144平方米為1.5%)、個人所得稅(2%)、印花稅(已暫免)等。按照新政策規定,如果賣方在一年以內又購買了住房的,則無需承擔營業稅及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相應地降低了購房成本。
案例:以總價值70萬元的自用住房為例,銷售時賣方應承擔營業稅及附加3.85萬元(70×5.55%),個人所得稅1.4萬元(70×2%),稅收合計5.25萬元。如果賣方在一年內又購買住房,則可以節省5.25萬元。
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外銷售的,個人不負擔營業稅及附加。
解讀:原來規定個人將購買的住房在不足5年的時間內轉手交易的,按取得的銷售收入的全額征收營業稅,是針對2006年房地產市場投資過熱,為了增加轉讓成本,提高短期炒房者的費用,控制投資需求而制定的。新政策將征收營業稅的時間縮短了3年,促進了2年以上二手住房的銷售,使賣方可以節省5.55%的營業稅及附加。
案例:以總價值70萬元購買3年的住房為例,銷售時賣方應承擔營業稅及附加3.85萬元(70×5.55%),個人所得稅1.4萬元(70×2%),稅收合計5.25萬元。按新政策,不必承擔3.85萬元的營業稅及附加,節省了3.8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