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已經退休,想著在城市中打拼了一輩子,老了想找個農村安靜的舒適的環境去養老,找尋多個地方,終于相中了位于大興耨農村188平方米住房和院子,看著寬敞的房子和那幽靜的小院,金先生不僅開始憧憬起來自己幸福的晚年生活。
2013年2月,金先生和房主李某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188平方米住房和院落以53萬元價格賣給金某,并于簽訂當日金某向李某支付了50萬元。
簽了合同,交了錢,金先生要求李某交房,李某卻以未付清余款為由多次拒絕交房。心生余慮的金先生通過土地及房產管理部門查詢才得知,李某所賣房屋無權無證,純屬違章建筑。為此,金先生多次向李某提出解除合同退還本金的要求,李某均以拖延推諉之詞應對。無奈之下,今年5月,金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所基于的買賣標的系農村房屋,該房屋買賣合同中原告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該房屋買賣未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審批手續,原告非農村戶口,非房屋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合同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被告需返還原告已支付的購房款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