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中的宅基地使用權
近日,九溪江司法所成功調處一起特殊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這起特使的合同糾紛,在九溪江司法所辦公室內,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案件的房主為我鄉華榮村三組吳某周將自家的四封三間木結構房屋作價15280元賣給同組村民梁某青,雙方約定錢款付清時即由買主搬進房屋居住,兩人沒有書寫規范是買賣合同,但房主在收條后面寫有約三十來個漢字,意思為收款后一年之內交付房屋管業憑證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為5000元違約金等等內容。
但期限到了后房主并未按約定交付相關手續,對買主搬進房屋居住也沒有干涉,據說是對當時的賣價不滿意,想讓買主再加點錢,并堅持認為自己要求加錢是有理由的:當時約定是房屋買賣,沒有聲明出賣該宅基地。但買主梁某青則要求房主要么提供相關手續以至于及時辦理過戶登記,要么按房主違約處理,由其承擔違約責任就行。
九溪江司法所在受理該案件后,仔細分析本案的特殊性:
一是雙方沒有規范的合同,以致于難以確定雙方當時協議的詳細內容;
二是牽涉到兩個法律概念,即房屋所有權的轉讓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與流轉。
理清這兩個焦點后,查閱相關大量相關法律、法規資料后認為,房屋與宅基地時相輔相成的,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而且公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也是基于宅基地上房屋的存在為前提的,所以宅基地與房屋不同,不能買賣。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村民的房屋歸農民所有,村民有權買賣自己的房屋時,其所使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的轉讓而房屋一并轉移給新主,宅基地關系上的“地權隨天權”原則(或“地權隨房權”原則)。而“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法律是允許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權的一并轉讓,只是禁止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調解過程中,雙方堅持自己的觀點互不相讓,買主梁某青認為房主不在約定的時間交付手續就是違約,堅持認為自己勝訴在握,調解不成下一步走上法庭也不惜代價;房主吳某周則認為合同上沒有明確注明連同宅基地一起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證件沒有在合同的約定交付范圍之內,現在自己也沒有阻止買主的入住,不存在違約,并任然堅持“賣房不賣地”的觀點,堅決要求房主再償付數千元的宅基地轉讓費才能罷休。
為緩和現在氣氛,九溪江司法所工作人員將雙方暫時分離開到兩個房間,分別做好相關法律、法規解釋工作,讓房主充分認識到自己的要求既有悖于現行法律也不合常理,最后雙方心平氣和的達成了調解協議,并在司法所的耐心服務下,雙方重新簽訂了規范的房屋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