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飛漲,反悔指標轉讓
魯某是南寧市某單位的職工,2006年他從單位分得一套市場運作房指標,但魯某并不想要這套房,于是他將指標轉讓給黃某,并收取了黃某2萬元轉讓費。在進行指標轉讓時,雙方簽訂了一份指標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該指標房由黃某投資,所發生費用及稅金均由黃某承擔,產權歸黃某所有。同時,協議還約定黃某在交付該指標房房款及辦理相關手續時暫掛名魯某,以魯某的名字向單位交付該房房款。根據協議約定,黃某以魯某的名義向建房單位交納了市場運作房訂金1萬元、市場運作房款7.5萬元,加上給魯某的轉讓費,當時,黃某一共為這套房花掉了10.5萬元。
在簽署這份協議時,這套面積約120平方米的市場運作房初步估計為每平方米2400元。時至2009年,由于南寧市的房價不斷上漲,這套市場運作房盡管還沒建好,其估價就已經差不多是當年的2倍。這時候,魯某反悔不干了。魯某要求黃某要么大幅增加轉讓費,要么解除協議,同意按銀行利息退回黃某所交房款。
對于魯某的要求,黃某無法接受,因此他特向南寧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魯某返還黃某所交的轉讓費、訂金和房款,此外賠償利息損失1萬元和房價上漲后的差價損失25萬元。
南寧仲裁委員會經過仲裁,裁定黃某與魯某簽訂的轉讓協議為無效合同,魯某返還給黃某訂金、指標轉讓費、房款,同時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的50%以及房屋差價損失的50%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