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租賃房制度包括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經濟租賃房兩種方式。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是指由符合經濟租賃房條件的家庭通過市場自行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按照一定標準發(fā)放租房補貼的住房保障方式;實物配租經濟租賃房是指符合經濟租賃房條件的家庭承租由管理部門提供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
第三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是本市經濟租賃房的主管部門。各區(qū)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qū)房管局)負責經濟租賃房資格審核工作。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租賃中心)負責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發(fā)放管理等相關工作。天津市社會保障住房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保障住房服務中心)負責實物配租經濟租賃房的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條件及標準
第四條 申請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的對象為本市中心城區(qū)(外環(huán)線以內)2003年1月1日以后實施拆遷,且年收入低于2.2萬元的非農業(yè)戶籍家庭。同時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或者領取特困救助金的家庭。
(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在16萬元(含16萬元)以下。
申請人及其同戶籍家庭成員已購買住房(含商品房、私產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權)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經濟租賃房的,不得申請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
第五條 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按照屆時公布的住宅租賃市場指導租金平均水平、本市城鎮(zhèn)居民住房水平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確定。
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保障標準為:單人家庭每月補貼250元,兩人和三人家庭每月補貼375元,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每月補貼500元。
第六條 實物配租經濟租賃房的保障標準為:一個家庭限定承租一套住房;原則上單人家庭租賃單間住房,三人(含三人)以下的家庭租賃建筑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的住房,三人以上家庭租賃建筑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的住房。三人家庭為三代同居一處或三人家庭有年滿16周歲異性大子女的,也可租賃建筑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的住房。
實物配租經濟租賃房的承租人按照租金標準的50%交納個人負擔部分,管理部門按照租金標準的50%給予租房補貼。租金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按照房屋所在地區(qū)住宅租賃市場指導租金平均水平和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
因家庭住房困難等原因,經本人申請,市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超出租賃標準租賃住房,超出標準部分的租金,由個人自行負擔,政府不予補貼。
第七條 已申請經濟租賃房的家庭,不得同時申請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已申請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同時申請經濟租賃房。
申請后自行放棄補貼資格或變換住房保障方式的,不得再次申請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
第三章 申請與核準
第八條 申請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的家庭由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以下材料向負責其房屋拆遷的拆遷單位提出申請:
(一)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簿;
(二)《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三)家庭收入證明(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特困救助卡》的家庭,提供其中一種證件即可)。
經拆遷單位受理、初審后,區(qū)房管局審核、公示,并向市國土房管局核準、備案。經審核公示后符合條件的,由區(qū)房管局向申請人出具《天津市享受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天津市享受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有效期為3個月。
第九條 持有《天津市享受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的申請人,自行到市場上租賃住房。但租賃其同戶籍家庭成員住房的,不在租房補貼發(fā)放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