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滁政〔2009〕111號
瑯琊、南譙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中心城區內房屋租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前款所稱房屋,不包括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國家政策福利性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出租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以合作、合伙經營,不參與管理、不承擔經營風險而獲取收益的;
(二)出租房屋內的營業場地、柜臺或者櫥柜的;
(三)以其他方式出租房屋的。
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產局)是本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公安、工商、人口計生、城管執法、稅務、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房屋租賃工作進行管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設的;
(二)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三)產權有爭議或者受到限制的;
(四)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已抵押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違約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房產局申請登記備案:
(一)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備案;
(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下的,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申請登記備案。
第九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督促租賃當事人自覺遵守登記備案等相關規定。居(村)民委員會每月應將本單位管理服務范圍內存在房屋租賃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姓名、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員姓名、房屋所在地等情況書面告知市房產局。市房產局應將上述信息定期通報給公安、工商、人口計生等部門。
公安、工商、人口計生等部門日常管理中發現租賃房屋未登記備案的,應及時告知市房產局。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每月將通過本機構中介服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姓名、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員姓名、房屋所在地等情況書面告知市房產局。市房產局應將上述信息定期通報給公安、工商、人口計生等部門。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申請登記備案應當持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三)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須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材料;出租已抵押的房屋,須提供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材料;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須提供委托人授權出租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