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可能遭遇隨時提價、群租現象頻頻等現象,將受到明顯遏制。記者從13日舉行的上海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將于10月起施行,上海房屋租賃市場將進一步被規范。
《辦法》對出租房屋有明確要求,一是出租房屋的結構及附屬設施應當安全,牢固,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二是違法建筑、危險房屋、改變用途的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等不得出租。
《辦法》還加強對承租人利益的保護。為了防止出租人隨意調整房屋租金,《辦法》規定,租賃期限為1年或者1年以下的,出租人應當一次性確定租金;租賃期限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調整1次租金。其次,《辦法》規定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出租人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由于近年來群租現象頻頻,不僅影響房屋結構和安全,也給居住小區的環境、治安、消防等帶來隱患,為此,《辦法》明確了“最小出租單位”,規定必須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強調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出租供人員居住。同時,《辦法》明確“最低人均承租面積”,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間為基準,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規定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單位的集體宿舍。
為了更好地規范房屋租賃市場,《辦法》不僅明確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合同登記備案,同時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必須將代辦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作為自己法定義務,不得為不符合規定的居住房屋提供租賃經紀服務,也不得對租賃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賺取差價等。對于物業服務企業,《辦法》也明確其向管理部門報送物業管理區域內居住房屋租賃情況的義務。
另外,《辦法》還規定了代理經租制度,鼓勵專業代理經租機構按照委托合同約定,出租居住房屋,獲取收益。具體規定,將由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