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上公布了草案全文,向公眾征詢意見。該草案規定“向單位出租用作集體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4平方米”,這一規定有望為界定市民最關心、反映最強烈的“群租”問題提供依據。
用木板隔出一間間小房間、屋內電線私拉亂接、用電用火現象混亂曾經是群租房“面世”時的典型特征。然而,隨著政府整治力度的加大,一些房東開始變通,在不改變房屋結構的情況下出租給公司、單位用作集體宿舍,此類集體宿舍隨之產生的噪聲、衛生、治安等問題依然十分突出。該草案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租賃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單位出租用作集體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4平方米”。
此外,該草案還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由公安部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該草案還規定了“來滬人員在本市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必須出示居住證件的制度”,規定來滬人員在就業、職業介紹、申請攤位、辦理出入房屋證件(如門禁卡、出入證、停車證等)時,必須出示《上海市居住證》或者《上海市臨時居住證》(統稱居住證件)。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無居住證件或者居住證件失效的來滬人員提供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