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騰退的并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建筑面積或者使用面積和裝修標準的現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單位出資興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單位出資購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六)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采用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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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騰退的并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建筑面積或者使用面積和裝修標準的現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單位出資興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單位出資購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六)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采用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