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我購買了一套住房,2004年租給市民劉女士,并簽訂了為期3年的合同。合同規定,在租賃期間劉女士不得轉租、轉讓,期滿后拆除裝修恢復原房屋狀況,劉女士也可以買這套房屋。但3年期限已過,劉
業主:我購買了一套住房,2004年租給市民劉女士,并簽訂了為期3年的合同。合同規定,在租賃期間劉女士不得轉租、轉讓,期滿后拆除裝修恢復原房屋狀況,劉女士也可以買這套房屋。但3年期限已過,劉才提出要買房,我不同意,她說我違約欲強行占據我的房屋不搬家。請問,我怎樣要回我的房子?郭先生
律師: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解釋,劉女士與郭先生簽訂的合同應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正確履行合同。租賃合同已到期,劉女士應立即搬出該房。而且簽訂的附帶條款也已過期,在法律上已經失去效力。現劉女士占據他人住房,已屬于侵占他人住宅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