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房地產市場持續升溫,相應地,房地產糾紛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類型上,都在不斷增多。那么,發生房地產糾紛后到哪兒說理呢?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房地產方面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審判實踐經驗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持續升溫,相應地,房地產糾紛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類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持續升溫,相應地,房地產糾紛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類型上,都在不斷增多。那么,發生房地產糾紛后到哪兒說理呢?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房地產方面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審判實踐經驗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持續升溫,相應地,房地產糾紛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類型上,都在不斷增多。那么,發生房地產糾紛后到哪兒說理呢?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房地產方面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審判實踐經驗,房地產糾紛大多可以向法院起訴,但也有些房地產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其他部門處理。
具體如下:
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和以土地為標的物的土地出讓、轉讓、租賃、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侵權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璜、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以房屋和土地為標的物的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筑等)、開發聯建、入股、代理、居間、拆遷中的補償安置等合同糾紛,以及以房屋和土地為標的物的證書買賣等糾紛,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受理。
3、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須經鄉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糾紛,雙方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與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的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單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6、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立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由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單位之間因行政命令調整劃撥、機構撤并分合等原因引起的房產糾紛,不屬法院受理范圍,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解決。但是,因歷史原因由行政劃撥房屋使用權的,現房屋產權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確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8、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光污染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10、因落實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糾紛,如私房社會主義改造中的問題、建國初期由有關部門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及港、澳、臺胞私房政策的問題引發的糾紛,原告應向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有關部門按私房落實政策先落實了房產,后又予以撤銷的,如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摘自生活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