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時,房東通常會要求承租人交納一定數額的押金,或是作為履行合同的保證金,或是為房屋、房屋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作擔保。那么雙方簽訂協議收取租房押金有法律依據嗎?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關系,房東應否退回押金?日前,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官司給出
租賃房屋時,房東通常會要求承租人交納一定數額的押金,或是作為履行合同的保證金,或是為房屋、房屋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作擔保。那么雙方簽訂協議收取租房押金有法律依據嗎?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關系,房東應否退回押金?日前,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官司給出了答案。
簽訂協議 租房開辦培訓學校
前幾年,柳州市的女青年吳揚到廣州學習“美容美發及化妝”技術,學成后在廣州某美容美發中心工作,練就了一手過硬的本領。吳揚羽翼漸豐,越來越不甘心一輩子給他人打工,于是她回到闊別多年的家鄉柳州市尋求發展。
經過一段時間的考察,吳揚看中柳州市飛鵝二路某大廈的第三層樓房,她找到業主張春蓮協商,請求長期租用大廈第三樓開辦“化妝美容美發職業培訓學校”。
有人要長期租賃自己的房子,張春蓮自然滿心歡喜。2007年8月25日,張春蓮與吳揚經協商后簽訂了《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吳揚租賃張春蓮名下的某大廈第三層,期限為3年零4個月;簽訂協議之日起3日內,吳揚一次交給張春蓮押金2萬元,若吳揚提前退租,張春蓮不退押金。
簽約當天,吳揚就把2萬元押金交給了張春蓮。
經營不善 提前退房終止合同
吳揚租下這層樓是用來開辦“美容美發培訓學校”的,但由于她沒有全面調查相關市場,對行情不甚了解,由此引發不少麻煩。事實上,柳州市勞動部門為解決全市下崗失業人員的技能培訓,讓他們適應市場需要,一直委托多所職業學校免費對他們進行培訓,其中就包含“美容美發”技術。而且各城區勞動部門將相關通知發放到轄區單位和社區,并在失業登記處廣為宣傳。這對吳揚開辦的學校沖擊不小。
吳揚辦學的頭2個月還能勉強維持,可按時交納租金、水電費和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可到了去年10月底,前來學習的人寥寥無幾,學校呈現入不敷出的窘境。吳揚找到張春蓮,說明學校經營困難的現狀,并說出了轉租樓層或者找人一起合資經營學校的想法。張春蓮不同意吳揚的做法,并要求她嚴格履行合同。
繼續履行合同,吳揚實在是力不從心,于是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并要張春蓮退還2萬元押金。張春蓮同意吳揚退租,但前提是吳揚結清一切費用。雙方經協商后,就退租事宜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吳揚違約,自愿終止租賃某大廈3樓全層的租賃合同,從此不負責任何場地費用。
此后,吳揚結清相關費用后把場地還給了張春蓮。
不退押金 起訴要求依法返還
由于張春蓮不退還押金,吳揚多次索還未果,遂把其告到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要求她退還2萬元押金。
2008年1月7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吳揚說,雙方協商終止租賃合同時,張春蓮曾答應退還她2萬元押金,但張春蓮言而無信,收回場地后卻不退押金。
張春蓮說自己沒有承諾過要退還押金。她拿出與吳揚辦理終止合同事宜時簽訂的協議說,如果她承諾退還押金,為何沒有把這個重要的內容寫進協議里。張春蓮要求吳揚拿出證據。
吳揚說她手上沒有張春蓮“退還押金”的書面證據,但確實是張的口頭承諾。她提出,依據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6條:“房屋出租,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協商議定。沒有規定標準的,由租賃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抬高。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額外費用”的規定,張春蓮出租房屋收取押金屬于違法行為,因此應當返還。
張春蓮則認為,《租賃合同》是她與吳揚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租房交納2萬元押金,中途退租不退押金”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她與吳揚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吳揚提前終止租賃合同構成違約,她依約有權不退還押金。
法規失效 判決依據合同履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第516號令)宣布,1983年12月17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因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行政法規(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代替予以廢止。現行的法律和法規都沒有“出租房屋不得收取押金”的規定,因此吳揚依據已經失效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主張張春蓮收取租房押金的行為違法,沒有依據。
《租賃合同》是吳揚與張春蓮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吳揚與張春蓮都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租賃合同》中有“租房交納2萬元押金,中途退租不退押金”的規定,因此張春蓮有權向吳揚收取2萬元押金。吳揚要求提前終止租賃合同構成違約,故張春蓮依約可不退還押金。
吳揚說張春蓮曾口頭答應退還她2萬元押金,張春蓮不承認,而吳揚又拿不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說法,因此法院沒有采信。
2008年6月4日,柳北區法院判決駁回了吳揚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吳揚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