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接到一位王女士的電話,她于今年2月份租賃了張某的房屋做生意,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王女士交納一年的租金1萬元。經營不久,一家銀行突然通知王女士:該房屋產權已歸銀行,并讓王女士限期搬出。王女士遂找房東得知:原來,在她租賃前張某向銀行貸款,已將該
日前,記者接到一位王女士的電話,她于今年2月份租賃了張某的房屋做生意,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王女士交納一年的租金1萬元。經營不久,一家銀行突然通知王女士:該房屋產權已歸銀行,并讓王女士限期搬出。王女士遂找房東得知:原來,在她租賃前張某向銀行貸款,已將該房辦理了抵押手續。銀行并不知曉該房被出租,后因張某貸款未還,法院將抵押房屋折價歸銀行所有。但王女士自持書面合同和已交租金,拒不搬出該房,銀行便將其起訴至法院。王女士詢問:她是否應該搬出該房,為什么?
律師解答:山東鑫希望律師事務所律師曲江:王女士應搬出該房。該案涉及我國擔保法的法律規定?!稉7ā匪痉ń忉尩?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第48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憑合同繼續有效。由此可見,租賃的房屋是“先抵押后租賃”還是“先租賃后抵押”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區別。
果房屋是“先租賃后抵押”,按照擔保法第48條規定,應當繼續履行原租憑合同,即通常所說的“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如果房房屋是“先抵押后租賃”,則按照擔保法的司法解釋規定,租賃合同對抵押權人無約束力,抵押權人可依法主張自已的權利,如果承租人因此遭受經濟損失,可以向出租人追償。
律師提醒廣大市民,在租賃房屋時,最好到房管部門查詢一下所租賃房屋的詳細情況,以免房屋存在他項權利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