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近日,一起在轉租中產生的財產損害責任糾紛給市民一個很好的警示:張某將從李某處租來的房屋私下轉租給王某。2013年12月,王某租賃的房屋突發火災,大火燒毀了室內財產,造成王某經濟損失73000余元,火災原因為電氣線路短路引起。最終,法院判決事故損失由張某與王某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調查:轉租人往往疏忽自己的責任
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轉租人張某作為出租人允許原告私自鋪設電線,并提供分電表,在電線鋪設完畢后,也未要求原告對線路安全進行檢測,負有管理不能的責任,應承擔責任。原告作為承租人,私自鋪設電線并且在電線鋪設完畢后未對電線安全進行檢測,在該起事故中存在主要過錯,承擔主要責任。而房東李某并不知情,且在該起事故中并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生活中,出租人將房屋租給承租人后,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的情況很常見。近年來,隨著房產租賃市場的興起,房屋轉租糾紛呈現逐年上升態勢,租賃市場同樣活躍的福州也不例外。
記者從福州中院了解,在這幾年房屋租賃糾紛中,其中因轉租而產生的糾紛并不少見。從房屋的裝修、生活設備損壞等小問題,到煤氣中毒事件、電路老化漏電傷人、火災等事故造成生命財產損害的大問題,圍繞房東、二房東、承租人三方之間的事故責任糾紛屢見不鮮。
據介紹,在事故所照成的損失中,作為事件中的轉租人,往往法律意識淡薄,認為其只是轉租了房東的房屋,疏忽了自己應承擔其中相應的責任。
律師:轉租人對房屋負有安全維護義務
福建閩君律師事務所卓文彬表示,根據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法》還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原《房屋租賃合同》不因將房屋轉租他人而無效或自行解除,原《房屋租賃合同》在張某與李某之間仍然有效,而張某未經得房東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王某,并因電路重新鋪設照成線路短路引發火災,由此由原承租人張某與承租人王某承擔。
卓律師提醒大家,在轉租關系中,轉租人不僅應當告知出租人征得其同意,并且對轉租房內的財產負有安全維護的義務。同時,合同具有相對性,轉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只能約定雙方,而對房屋所有人沒有約束力。